1.合同定价方式:组合定价
2.付款方式:
本项目无预付款, 根据各中标人的结算单价,按实结算,每月汇总,凭每月考核清单按季度结算(结算时扣除扣除款项)。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7-01 —— 2027-06-30 五、服务地点
******办事处)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按招标文件要求。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 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 的规定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要求。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予以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检和暗检******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
5.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和决算报告。
6.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予以调换。
7.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须的基础资料。
8.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经营活动。
9.************城市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项目负责人。
10.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约定。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5.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及要求进行作业。
6.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乙方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若乙方工作人员违法或犯罪的人数在年度范围内累计达到总人数的3%,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乙方必须按有关劳动定额标准配备作业人员。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9.乙方必******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10.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县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调度指挥。
11.乙方所有员工的上岗着装必须一致。
12.乙方在承包期间内必须服从甲方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尤其是上级下达突击性工作任务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及安排。
13.乙方所有员工必须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完善所有员工的资质就位手续,培训费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方应该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服务目标,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相应费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日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不得将本项日挂靠、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6.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提前终止合同一方支付给另方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7.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及时支付,否则甲方有权代为支付,并在应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除。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招标文件要求。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如不能按本合同履约,或乙方的服务行为达不到甲方的要求,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项目严禁挂靠、转包、分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分包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上报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